2022-07-18 - admin
三是制定强制执行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关键是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的国和法治国家的国家。但是,依法行政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何谓法治政府、何谓衡量法治政府的标准存在误区,使得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缺乏抓手。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内涵:全面推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 我国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多年来对增强法制观念、推动法制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三)妥善抓好法治社会建设 在法治一体建设的理念和制度中,最接地气的应是法治社会建设,包括社会发展、社会推动、社会建设、社会环境等诸多要素,更具有基础性、民主性和民生性,也更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为其创造条件。如果都是这样来理解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理解为管治者有更多的依据,包括选择性地适用法律依据,更有力度地管控对象,这样的理解和实务,肯定是一种误区,是缺乏民主性的传统管控方式。特别是应从仅仅注重评判中央层面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进一步扩大视野、全面考量、辩证运用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推进策略和方法,以求事半功倍的法治一体建设成效。在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绩、进入转型发展新时期之后,无论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对法制建设都有了更高的期许。
这些增量的法律价值观体现了当代民主的新要求,引导着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行,并推动和保障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这就形成了很大的外部压力,使得地方在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同时又存在诸多顾虑。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因此,《决定》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的来源要有法律依据。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决定》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应当看到,这些年来,行政执法总体有了改善,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表现在:有的地方、有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的问题时有发生;执法不作为问题日益凸显;执法不重视程序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水平不高。
法治政府的内涵丰富、目标更加清晰。既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又发挥立法引领改革、指导规范改革的作用;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避免了以不完善的制度和做法否定行政改革,又坚持法治原则,避免碰法律的高压线。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义。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涉及法律修改的,国务院按照及时跟进、审慎稳妥的原则,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订多部法律的议案。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加强对行政决策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规范行政决策权的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此基础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我想,这才是伯尔曼教授要表达的意思。我还听到有人借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Berman,1918-2007)之口,声称要让法律成为信仰。
让老百姓都把法治作为信仰就像让所有官员都把法治作为信仰一样是极为天真的。作为一名法学教师,我不禁自问:法律可以被信仰吗?法治可以被信仰吗? 我以为,法律是不能被信仰的,因为法律都是现实的条文,尽管是某些人类的智慧与经验的结晶,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因而是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
众所周知,专政是以暴力为支撑的。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都表明,专政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甚至达至国家的强大,但是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这一表述是否科学准确地阐明了当下中国的国家性质?我不是政治学专家,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总感觉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言说,如今已不合时宜,特别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其实,全民守法是不可实现的。因此,中国要建成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创 建奉法者强的社会行为环境,以使越来越多的人养成法治行为习惯。他认为,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思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
无法律当然无法治,有法律也未必有法治。当下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奉法者不强。
大概是当下中国人多欠缺信仰,所以这样的表述已渐成时尚。其实,中国古代 法家人物商鞅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过类似的观点。
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有80%的公民养成守法习惯,那就是相当法治了。对于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和检察官来说,信仰法治尤为重要,唯此才可以摈弃长官至上的思维习 惯并培养法律至上的司法观念。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信仰往往是超越社会现实的价值追求,甚至是偏离人类理性的超验真理。(The law must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exist in nameonly.)他也确实在该书中论及了法律与信仰的关系。当然,老百姓也要守法,但是对于法治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官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手中的权力。
在当下中国,具有守法习惯的公民大概还不足20%,人们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就是很好的例证。这样的法律怎么可以成为人民的信仰呢? 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一书中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当然,这关键还要看四中全会所通过之决定的具体内容以及这些决定能否在未来数年内得到践行。在当下中国,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暴力,官对民的暴力,民对官的暴力,民对民的暴力。
但是,法治并不具有宗教的品质,不可能成为普罗大众的信仰。其中的信,就是百姓对法律的相信和信任,或曰信法为真。
但是,它不能作为大众的信仰,只能作为小众的信仰。我 以为,真正应该信仰法治的人是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标准不是立法,而是施法。当各种享有特权的车辆无视交规的时候,普通市民不可能遵守交规。
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社会中守法的人才会愈来愈多。他认为法治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法、信、权。
一言以蔽之,法治的要旨是治官限权。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中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甚至存在 违背法之精神的恶法。
全民守法的目标并不是让全体国民都信仰法治,而是让大家养成法治的行为习惯。信仰是人类心灵深处的产物,是 人们对生命对生活对世界所持有且必须捍卫的根本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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